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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房树梅诉莱山区公安局长宋保国

Written on 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 | 28.3.14


[ 时间:2014-03-28 21:59:29 | 作者:天网维权义工 | 来源:六四天网 ]

由莱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侯德山、审判员刘晓凤、人民陪审员于萍)主审,在证人拒不出庭质证的情况下,经过四次的庭审,2014年烟台市莱山区首个民告官案件暂告一个段落,正等待法官公正的宣判。

庭审地: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

原告:曹庆岩,男,1967年生,农民,小学,住烟台市莱山区迎春佳苑1号楼3单元1503室,电话18660011549

诉讼代理人:房树梅,女;于珍,女;二位均为维权爱国精英。

被告:烟台市莱山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宋保国,电话0535-6891866.

被告方证人(报案人):证人1,周青,女,汉族,1965年6月1日生,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莱山区城西街16号1单元1号,身份证号码370602196506013447;证人2,王明元,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生,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芝罘区幸福路91-26-9号,身份证号码370613196411223010;证人3,刘平,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生,莱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局长,住莱山区新城北街63号,身份证号码370602196706290211.

旁听人员爱国人士:天网维权记者、公民监政、维权精英等,共十余人(由于法庭较小其它人员在外边等待、关注)。

案由:烟台市农民曹庆岩,因所在地莱山区政府拖欠其拆迁补偿款108万元,于2007年进行马拉松式的上访,莱山区政府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罪行”,将正在北京控告、检举的曹庆岩骗回烟台,由莱山区公安局对其实施为期10天的行政拘留。

《行政起诉书》内容(节选):

…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烟公莱行罚决字【2013】005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因拆迁被甲方(烟台市莱山区政府)签订的补偿款非但不予兑现,还抢劫、绑架、非法拘禁、关押黑监狱、勒索我108万,当地均不给立案,为此原告逐级诉求、控告、检举至京。原告到北京除了进行正常的诉求、跪求、控告、检举外,没有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被告于2013年11月9日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证10天,原告不服该决定。依法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处罚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论点:

1、被告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之“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原告在京的控告、检举的行为完全合理合法,即使在监察部门前的跪求行为,也没有造成围观等秩序混乱的法律后果(有被告证人提供的视频)。

2、被告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即使在北京违法也应该由北京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处罚。

3、追究被告方证人(报案人)的法律责任。被告与证人(报案人)同样是原告逐级控告、举报、检举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被告方三证人(报案人)均不在被告所说的事发现场,有被告方提供的视频资料为证。

4、追究被告方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由被告方提供的审讯视频资料为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被告论点:

1、2013年11月4日8时58分许,曹庆岩到北京中纪委监察部大门前下跪、“举诉状”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2013年11月9日对曹庆岩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曹庆岩持有的“诉状”一份予以收缴。

2、对曹庆岩的处罚,我们是依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内部文件、2006年颁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3、证人(报案人)采集的证据确凿。

4、证人(报案人)不能到庭质证的原因是,证人1周青、证人2王明元初家街道办事处工作繁忙、证人3刘平莱山区政府工作繁忙,特别的是不愿意见到曹庆岩。有法院的调查笔录为证。

本次庭审,是在原公安部副部长、“610”办公室主任李东生绳之以法后,烟台市莱山区迎来的首个受害人状告公安局的庭审案例。能够立案开庭就已经说明了司法的改善。同时,一系列与曹庆岩相似的案例正在受理审查中,我们作为正义、正能量的公民将会连续追踪报道,以弘扬正气、正义!

天网维权义工

2014年3月28日星期五于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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