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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县法院未执行张朋周赔偿 拘留一周

Written on 2013年10月29日星期二 | 29.10.13


[ 时间:2013-10-29 20:26:15 | 作者:张朋周 | 来源:六四天网 ]

控告材料

控告人:张朋周,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羊角乡花盆村。

身份证号:130627197702124619,电话:15931471697

事情经过:2011年6月28日,我受邸全胜(铁矿厂矿主、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黄石口村人)雇佣在其开办的铁矿厂务工,在工作时身体多处被机器绞伤,左上肢被绞烂,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治疗,虽然保住了生命,经鉴定为四级,九级、十级伤残,终身残废,但邸全胜只负担了部分医药费而后就置之不理,至今我靠借垫付的医药费等共计十几万元,后续治疗费还需几十万元,因无力支付而今只得忍痛等待。为此我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唐县保定两院判决,邸全胜赔偿我各种损失共计318326.66元的90%为286493.99元(不含后续治疗费)判决生效后邸全胜拒不履行,我已于2013年1月8日正式向唐县人民法院立案对邸全胜强制执行。唐县人民法院故意向被执行人透入消息直接导致铁矿厂设备转移,致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造成此案执行难,造成我长期上访,但唐县人民法院以非正常上访为由,将我送交公安机关,拘留一周之久。

综上所述 ;如今我家破人残,儿子年幼,父母年迈,家中无任何经济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今天诉诸法律期盼公正,早日解救全家老弱病残,走投无路之家,并要求尽快解决此案执行难的问题。要求查封邸全胜两处房产和多处资产,(后八轮两辆、机器设备、家用轿车、矿山)抵资,还我应得所偿。

2、要求存在过错或渎职不作为的有关人员追其责任。

此致

控告人:张朋周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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