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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未处理社员大会上群殴龙琼珍案

Written on 2013年3月31日星期日 | 31.3.13



[ 时间:2013-03-31 23:51:35 | 作者:龙琼珍 | 来源:六四天网 ]

申 诉

申诉人:龙琼珍,女,48岁,高中文化,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开善东路社区3组居民,电话:13108252099

被申诉人:唐遂蓬,原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开善东路社区党支部书记

被申诉人:唐义忠,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开善东路社区第3组组长

申诉人因不服二被申诉人于2011年4月18日下午14:30分,被申诉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借召开社员大会为由将申诉人召去,当众毒打至休克,住院18天【四川遂宁拒发900万补偿 官员殴伤维权代表】,其行为非常恶劣,给申诉人的经济和精神上都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为了维护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免招侵害。为此,申诉人龙琼珍特向上级相关部门提起申诉,请求查处此事,还申诉人一个公道为谢!

请求事项:

1、查处被申诉人唐义忠从2010年2月到至今,克扣该组所有享受低保人员的低保金真实数额。

2、责令被申诉人唐遂蓬、唐义忠赔偿毒打申诉人龙琼珍住院18天的医疗费2万余元,护理费5000余元,营养费、误工费,因此事向各个部门申诉所用车旅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3、依法追究二被申诉人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1、申诉人龙琼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公民任何组织、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没有随意侵害和伤害的权利。然而,被申诉人唐遂蓬、唐义忠因克扣本社享受低保人员的低保金,被龙琼珍信访上告,二被申诉人怀恨在心,为了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于2011年4月18日下午14:30分,假借开社员大会为名,将申诉人龙琼珍召来,当众毒打至休克,住院治疗18天。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申诉人的人身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等相关规定,被申诉人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了维护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为此,申诉人龙琼珍特上级相关部门和国家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请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查处此事,还申诉人一个公道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诉人:龙琼珍
电  话:13219211955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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