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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杨锦椿遭女婿冒签拆迁协议 气急病故

Written on 2013年3月31日星期日 | 31.3.13



[ 时间:2013-03-31 00:53:14 | 作者:义工柏辉 | 来源:六四天网 ]

【天网江西讯2013-03-31】今天凌晨,江西省景德镇居民杨红致电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江西杨锦椿遭女婿冒签拆迁协议,警方未做处理。

来电称:2003年,原江西省景德镇市解放桥20号是两间陶瓷店面面临拆迁,当时该铺面年收租金5万元,产权人是我父亲杨锦椿。当年8月,拆迁人江西省景德镇市房管局主任邵福安和市国企焦化集团领导黄兴明、胡孚生、李新元却是找我父亲女婿之一欧阳景恰谈拆迁补偿事宜,并由欧阳景冒用我父亲姓名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黄兴明、胡孚生、邵福安和李新元没有看到我父亲的委托书,在明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还故意私下与无处分权、无代理权、无继承权的欧阳景签订了我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这就是拆迁人黄兴明、胡孚生、邵福安和李新元与欧阳景之间恶意串通。依据《刑法》第224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拆迁合同第1页第5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订立如下协议”,合同的约定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订立如下协议。

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当年应按市场价赔偿我家170万元,而合同的履行只补偿10万余元,只履行了极少部分合同的义务,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去履行整个合同的义务。行为人从主观意识上就是想非法占有我家160万元的店面补偿款。依据《刑法》13条,一切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就是犯罪。80多岁的二老,有两间店面出租他人,本可以过着小康生活,而如今却落得租住他人房屋,无家可归的地步,逼得杨锦椿气急成癌,于2012年8月21日病故。

8年来,我父亲一直奔波于相关部门,一直无果;一直去公安报案,不受理。无奈,2011年,80多岁的杨锦椿老人带着两个女儿去北京上访;2012年两会,身患癌症的杨又带着女儿去京上访,结果回来被市信访局关至市新村派出所,杨饥寒交迫、心力交瘁,于当天下午住进了医院。这期间,市政府领导多次接访,对焦化这一腐败毒瘤不查、不纠、不作为,对我们上访人员却进行非法关押等乱作为。

2012年12月份,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受理了此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他们不是将逍遥法外十年的罪犯绳之以法,而是在找我们的茬,继续保护罪犯。3月26日上午,我去找受理此案的王队长要答复,可他说他们会通过调查,作出证明欧阳景不是冒名签订的答复书,我当时立即就回应了一句:证据确凿的、本人不认可的冒名签订的协议,你们公安可以通过调查做出不是冒名签订的,你们公安真是神通广大啊。至今,公安一直在拖,一直没有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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