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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张玉敏爬上天安门城楼被阻 头破血流

Written on 2012年10月30日星期二 | 30.10.12


作者:张玉敏 | 来源:六四天网

控告信

摘要:2012年10月29日下午16时许,张玉敏去天安门散心,一时冲动,爬上天安门城楼【组图:内蒙张玉敏登天安门寻短见 官方八人紧随】预跳下,未成功被拦下后又撞向警车,头破血流。北京市天安门公安分局王姓民警(警号:051630)没有按正常程序上报处理,而是直接将张玉敏交给乌兰浩特市驻北京办事处截访的人。

我是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居民张玉敏。2008年,兴安盟宏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宏阳公司)法人郑秀海,合伙人张惠(女)拆迁我居住的地段搞商业开发。宏阳公司仅有拆迁许可证,无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纯属违法拆迁。我有平房552多平,其中门市房450多平,住宅用于经营100多平,且都在正常营业中,按回迁政策我应回迁门市房5522平。宏阳公司为减少我的补偿,先是指使评估公司恶意压低我的房子评估价格,552平门市房只做出九十多万元的评估价,我不认同其评估价格,去乌市动迁管理办公室要求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的结果相差不大(重新评估的公司为宏阳公司聘请)。宏阳公司见我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然不认同,又派赵友(张惠的丈夫)和拆迁公司经理王福全去市房产局多次检验我的房照,去市工商局检验我的营业执照,在认同我的房子证照齐全的前提下(附件一:宏阳公司给我出具证明),由乌兰浩特市动迁管理办公室张才从中调解,郑秀海答应给我二户门市房,剩余的部分给我钱,但要我先搬家,我相信了他的话,搬了家。可是我搬家后,郑秀海和张惠闹矛盾,郑秀海下落不明,使我的事情被耽搁下来。

一直拖到2009年5月,市里用文件的形式将此地段的开发权转给张惠,张惠重新注册了兴安盟钰鑫房产开发公司(下称钰鑫公司),法人张惠。钰鑫公司既无用地批文有无拆迁许可证,钰鑫公司没有听从张才的调解,丝毫不理睬我的合理要求,反去市动迁管理办公室(法人尚海军)告我是钉子户,市动迁办听信钰鑫公司的一面之辞,即未调查又不听我的申诉,于2009年6月给我下发行政裁决书。限期搬家,否则强拆我。我就裁决书违法部分对市动迁办提出行政诉讼,尚海军恼羞成怒,马上安排人就要强拆我,后经朋友从中说情,尚海军要我必须先撤诉,然后给我调解,我想尚海军是一名局级公务员,最起码的诚信和人格是该有的!可让人无法相信的是,在我撤回诉状的当天中午,尚海军就把强拆公告贴到我家的门上。我去找主管城建的市领导杨冀鹏,市领导指示尚海军必须进行调解。在主管城建的副盟长张利接访会上,张盟长听了我们几位回迁户的叙说,调查后指示,任何地方都可以强拆,唯有此地不能采取强拆措施,钰鑫公司太不讲理了,一定要协商解决。

2009年7月,钰鑫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我家邻居发生口角,我去劝架,被张惠的丈夫赵友的大哥打伤倒在地上起不来,住院治疗9天。当时市公安局110警车在场,我哭着给市委书记赵云翔打电话反映钰鑫公司打人的事,在赵书记的过问下,打人者被拘留5天,我的住院费经一审、二审、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拖到2011年9月才赔付。

拆迁的事情一直拖到2009年9月,尚海军在市领导的压力下,极不情愿的在其办公室独自一人为我和钰鑫公司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明显的偏袒钰鑫公司,并以谈不成第二天就强拆我相威胁。我身体有病,每月都得去北京复查,每天靠药物维持生命,孩子在上大学,爱人是企业工人,家庭中经济十分紧张,实在无精力和财力去四处奔走求助,更担心被强拆后会更加难以解决,被逼无奈地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补偿政策比较,我至少损失百余万元。在签字的当天,我提出和钰鑫公司签署一份补充协议,约束钰鑫公司的行为,我聘请的律师于佩清和尚海军是要好的同学,被钰鑫公司收买,与尚海军、钰鑫公司串通一气,丧失立场和职业道德,坚持说不用,说出事他负责,我的担心变成了现实。我不甘心百余万元的损失,多次到自治区、国家相关部门上访求助,我的补偿不到位的问题被列为自治区督办案件。

2010年4月,我发现钰鑫公司私自更改我的门市房结构,门市房的门面小的如普通住宅,窗户小得只有相邻房子的一半,房间内多砌出了四、五道间壁墙,最可气的是,北朝向的门市房,竟然有一个房间跑到东厢房的消防通道上方,和我的正面房子相隔了八户,距离达二十多米,在建的门市房根本无法正常使用。 我找到市长孙德敏,孙市长让我打官司,并说可以给法院打招呼,缓缴诉讼费,我家里生活十分困难,根本就请不起律师,我大病在身,毫无精力去打官司。我又去找市动迁办,市动迁办调查后给我出具一份书面答复(附件二:乌兰浩特市动迁管理办公室的证明)确认钰鑫公司违约,在建的门市房和住宅与当初调解时的承诺不符,并称无力解决此事。我要求有关部门去看一下我的房子的现状,有谁说这样的房子能称为门市房、能正常居住,我立刻闭嘴,再不说此事。

2010年5月20日,在杨冀鹏市长接访会上,我要求暂停给钰鑫公司发放售楼许可证,如果发放售楼许可证应给我留出房子用于调换,杨市长当时指示在场的市房产局马英局长,暂停给钰鑫公司发售楼许可证。后不知什么原因,给钰鑫公司发了售楼许可证,是否给我留了房子,也不清楚。现钰鑫公司的楼房交付使用已过一年多,我还在租用的地下室内居住,无法回迁。他们是吉林省人,随时都可能走掉,一但那样,我将蒙受无法挽回的巨额损失,钰鑫公司享受着市里的优惠政策,占尽便宜,却不按协议履行回迁义务,人为的制造社会矛盾,制造不稳定因素。

我一面找相关部门求助,一面向纪检、监察、城建部门实名举报尚海军违法拆迁、私自挪用拆迁安置补偿款200多万元、为升官改小年龄5岁等事项,乌兰浩特市纪检委已正式立案调查,现在尚无结论。尚海军对我恨之入骨,指使钰鑫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起诉房产局(我被列为被告第三人)意图注销我的房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全国先进法院,一向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开庭审理后认为钰鑫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诉讼请求。(附件三,乌兰浩特市法院首次裁决书)。

2010年10月,尚海军派一中年男人和我谈判,求我不要再举报他并答应可以给我金钱补偿。该人开灰色轿车,车号蒙F53123,手机号15334855999,自称姓陈。脸上有两道刀伤,语气中充满威胁,活生生的黑社会大哥形象。尚海军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学的是法律,既是党员又是一名局级干部,作出这样的事,其党性何在?法制观念何在?人格何在?

钰鑫公司无理取闹,在尚海军的唆使与安排下,上诉到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并扬言:“我花三十万就能摆平法院”。经钰鑫公司的律师高德伟(此人没有律师证,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毫无职业操守)从中周旋,大肆行贿。兴安盟中院立案庭庭长敖化民、院长包满都呼无视法律规定贪赃枉法,执法犯法超越职权,违法办案。依据最高法规定:立案庭无审案、判案职权,行政案件审判职权在行政庭。包满都呼、敖化民无视法律规定,在我们既不知情,又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由立案庭直接下发裁定书一份(附件四:兴安盟中级法院立案庭的裁决书),驳回市法院的裁定,要求重审。中院的裁决书中黑白不分、歪曲事实、无中生有,说钰鑫公司有拆迁许可证,我们要求看一下,立案庭的人却无法拿出,我们知道,在市法院的案卷里根本就没有钰鑫公司的拆迁许可证。钰鑫公司的钱真的买通了我们的法官,法官真的违法办案了。法律界一片哗然,直称太大胆了,简直是无法无天,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2010年10月10日,我得知自治区书记胡春华到兴安盟视察工作,决定拦车告状。兴安盟中院自知理亏,做贼心虚,主动找到我,答应给我立案再审。事后证明,他们欺骗了我,立案后久拖不审。我多次到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诉,高院要求包满都呼处理,我从高院回来后去找包满都呼,包满都呼却说我就不给你处理,就给你拖,我就是法。一直到2011年1月,包满都呼在钰鑫公司的金钱驱使下,巧立名目,以院里规定为由,用监审会的名义驳回我们的再审请求。我们要问:兴安盟中级法院的规定大于最高法的规定吗?这种有法不依的原因就是金钱作怪。钰鑫公司的钱又一次好使了,法律和正义又被金钱打倒了。(附件五:兴安盟中级法院监审会的驳回再审通知书)

更为可笑的是,包满都呼为回报钰鑫公司的金钱,竟然向兴安盟中级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调查所谓的职务犯罪。为金钱服务不遗余力。(附件六:兴安盟中级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函)。

2011年1月,我去自治区高院申诉。和我一起去的人告诉我,他在自治区高院碰到高德伟,高德伟说她张玉敏没法赢,她告到那里我就到那里摆平,钰鑫公司花钱能摆平一切。我在去北京的火车上给乌兰浩特市委书记皇甫君打电话,皇甫书记要我马上回家,说把我的事交给张文忠书记处理。我回家后去找张书记,张书记答应在春节上班后二十天内给我处理完。2月18日,张书记召开会议,在我做出巨大让步的基础上确定了补偿数额(当时有人和我投资做生意,我急着用钱)。几天后我去找张书记问结果,张书记说钰鑫公司不同意就没了下文。2011年5月20日,市长杨冀鹏安排动迁办主任张才领我去看房,钰鑫公司不让看。杨市长再次要求张主任领我去,也仅看到了住宅,门市房还是不让看,钰鑫公司说门市房都卖没了。看到给我的住宅结构、朝向、采光极不合理,门市房只是趴在门外看了个大概。我想能给我也就行了,没想到的是,我回头去找杨市长,让我去找张书记,张书记说我不是被强拆户不管我,又让我去找皇甫书记,皇甫书记说他是堂堂市委书记没工夫管我的小事。互相推诿,毫不作为,一味的维护开发商的利益,对贫民百姓的死活视而不见。

2011年3月,我到自治区高级法院申诉,高院受理并立案。在此期间,钰鑫公司的律师上串下跳,大肆向兴安盟检察院行贿。兴安盟检察院更是荒唐到了极致,根本未进行详细彻底的全面调查,仅凭借钰鑫公司的片面不实之词,毫无道理的建议撤销我的房产登记。这不是金钱在作怪又能是什么? 在金钱的驱使下胡说八道,目无法纪到了极致,国家的法制机关竟然受金钱驱使,为不法开发商服务不遗余力。(附件七: 兴安盟检察院给兴安盟中级法院的回复函:兴检函字(2011)第1号)

2011年5月13日,乌兰浩特市法院行政庭就钰鑫公司提出的新证据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气愤于钰鑫公司的无理取闹、浪费法律资源、滥用诉权,在开庭前说如果能出国,这个官司能打到联合国。我要求复印兴安盟法院和兴安盟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函,钰鑫公司的律师高德伟说法院、检察院不让给,市法院法官说当事人有权索要证据,必须给,我才拿到建议函的复印件。

我多次找市长和相关部门求助,他们都很痛恨钰鑫公司这种背信弃义,持强凌弱的无耻行径。去找盟委书记,盟长,盟纪检书记,盟公署的保安员不让进,我写信向盟委书记和盟长反映,可是一直没有回音。我又多次到自治区、国家相关部门上访,可一年多过去了,事情仍未解决,我是一平民百姓,身体有病,财力弱小,天大的冤屈无处申诉,几百万元家产就要被不法商人勾结贪官巧取豪夺,个别法官被钱收买,助纣为虐,枉法欺民。天啊,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吗?

2011年5月31日,乌兰浩特市法院行政庭受到兴安盟中级法院的压力,利用中院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无奈的判决乌兰浩特市房产局败诉。(附件八:乌兰浩特市法院行政庭的二次判决书)。我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兴安盟中级法院,中院行政庭于2011年7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一直无结论。乌兰浩特市房产局和我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我于2011年6月多次找兴安盟检察院检察长,6月13日,兴安盟检察院检察长明确告诉我,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兴安盟中级法院的司法建议函是违法的;兴安盟检察院的回复函也是错误的;但因为有兴安盟个别领导干扰他们也无法更改。对我深表同情,对因此给我造成的损失深表遗憾。建议我到上级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并解决。

2011年6月14日,我到内蒙、北京相关部门上访,内蒙高级检察院、北京最高检察院接待我的人详细地看过我的材料后告诉我:钰鑫公司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兴安盟个别领导和兴安盟中院、检察院是在违法办案;此案乌兰浩特市法院行政庭第一次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当他听说我已上诉到兴安盟中院并且有再次败诉的可能后对我说:不要怕,你按程序走,到内蒙或北京都会给你纠正过来。

2011年9月14日,兴安盟检察分院在自治区高级检察院督办下,出具兴检函字(2011)第2号,撤销兴检函字(2011)第1号。(附件九:兴检函字【2011】第2号)。

2011年我十多次去内蒙、北京上访。市里答应在我回来后解决我的问题,可我从北京回来后市里却说钰鑫公司不同意就没了下文。2011年10月25日,我在北京上访,乌兰浩特市委书记皇甫君给我打电话,答应我回来后给我解决。2011年11月30日,乌兰浩特市副市长杨冀鹏和乌兰浩特市房产局局长马英给我打电话答应我回来后解决,我回来后又因钰鑫公司的原因没了下文。真奇怪,市里得开发商同意才能解决问题。

兴检函字(2011)第1号被撤销,导致乌兰浩特市法院第二次判决失去法律依据。兴安盟法院更是无法审理此案,一直拖到2011年11月17日,在我多次到高院上访和超出审限后无法再拖的情况下,兴安盟法院出具中止理裁定书,将此案交到高院。(附件十:(2011)兴中法行裁字第19号)

2011年11月18日,我在呼和浩特市上学的女儿收到一封河北省邮来的恐吓信,信上写到:你妈再不听话,小心你的小命。11月19日,我女儿又收到一个装有短刀的信封。我把受到威胁恐吓的事告诉乌兰浩特市委书记皇甫君,皇甫书记要我把信邮回来交给他,他安排公安部门破案。2011年11月28日,我接到号码为15548713800的手机打来的电话,一个男人在电话中说:你把事情闹大了,小心你和你女儿的小命。我和我的家人生活在惶恐中,生命随时都可能失去。

2012年2月10日,市委副书记张文忠主持调解会议,要求我们再做出让步,我们无法让步,提出要开发商还我们房子,调解未能成功。

2012年2月13日,张玉敏到北京广安门中医院住院治病。两会召开前市驻京办事处主任刘晓光找到张玉敏,说张玉敏在北京住院给他们造成压力,张玉敏理解他们的心理,同意他们提出的住到驻京办事处的要求,几天后刘晓光又说张玉敏住在办事处影响他们办公,张玉敏同意回乌兰浩特。不知刘晓光向市里汇报了什么,张玉敏下车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队长尚尔新带领两名民警要求张玉敏到公安局接受询问。实在令人无法理解:我们去北京住院治病,为了配合你们工作,未出院就回到乌兰浩特,有什么理由要询问我们?气愤至极,张玉敏一头撞向警车,当场晕倒在地,警车前面的铁皮被撞成一个大坑。到市医院后张玉敏全身抽搐,头晕、恶心、四肢不能活动,不能自主行走。市公安局不付住院费,无法检查治疗。家人给市里领导皇甫军、王才、张文忠,兴安盟副盟长李国栋等人打电话,相互推诿,无人理睬。我们只好返回北京,寻求帮助。张玉敏回京后见到自治区信访局领导武国瑞和白占先,他俩听了我们的情况后,将我的案件列为自治区督办案件,要求兴安盟和乌兰浩特市必须解决。兴安盟将此案交由第一副书记杜学军督办。

2012年5月,市委书记皇甫军安排市法院院长马经武找张玉敏商谈,因为开发商不同意而无结果。5月24日,此案件交由兴安盟政法委书记邵万荣督办。邵书记听取我们的汇报后要求我们在让步,又将此案交由皇甫军办理。

2012年6月3日,皇甫书记找张玉敏夫妻开调解会,要求我们再让步,同时警告我们:如果有非访,就劳教你。我们要求皇甫书记去看看我们的房子,皇甫书记在当天下午带领张文忠书记、杨冀鹏市长、市委办主任、信访局长去看过我的房子后当场指出:这房子无法使用,必须给予调换。

2012年6月13日,张玉敏见到张文忠书记,张书记表示门市及住宅给予调换,具体事项未定。

2012年7月3日,到自治区高级检查院,接访人员听了我们的情况后表示:此事就应该由政府负责赔偿,你们完全有理由要回自己的房子。并说待高级法院的结果出来后可以找高检抗诉。

2012年7月6日,张玉敏和兴安盟信访局长王晓峰通电话,告诉王高检的态度。王告诉张玉敏,兴安盟副书记杜学军安排皇甫书记和张文忠书记尽快处理,说明由政府出资给予补偿。

2012年7月18日,张文忠书记听取我们的诉求,表示和开发商商量后给我们结果。7月23日,我们再问,张书记说开放商不同意。又说向皇甫书记汇报后有结果再告诉我们。7月25日,我们再问,又说此事交由杨冀鹏市长处理。就这样,我们被推来推去的转圈,问题始终无人解决。

2012年8月7日,张玉敏赴北京寻求解决问题途径。9月19日,驻京办主任刘晓光打电话告诉张玉敏兴安盟盟委书记王程熙督办此事。9月29日夜里11点多,张玉敏在招待所被乌市公安局民警找到,带到京蒙大厦。9月30日中午,被北京的黑保安和市公安局的人用汽车押回乌市。10月1日凌晨2点多到乌市,被拘押在盟宾馆贵宾楼105室,由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房屋征收局、兴安办事处四家单位,每天由一位副科级领导带队,每个单位至少两个人,每天十多人看押,每天花费五、六千元。领导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不惜践踏法律,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毫不在乎。10月1日9点多,乌兰浩特市长朱成邦到宾馆表示先借给张玉敏50万元,在12月份前彻底解决问题。10月3日张玉敏又被转移到部队招待所9107房间,市长朱成邦、副书记张文忠、主管财政副市长王才、10月9日到招待所表示正在向盟里汇报解决方案,尽快解决问题。10月14日,副书记张文忠、主管财政副市长王才到招待所表示用整体打包方法,以850万元现金将问题处理完毕,张玉敏表示同意。

10月25日,市信访局长孙红玲和市法院行政庭李芳利到招待所告诉张玉敏要等待兴安盟中院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再说(兴安盟中院法官被开发商收买枉法断案,结果必是我们输),告诉张玉敏第二天可以回家了,朱市长答应的问题不算数了,对非法拘押的问题既无结论也无说法,张玉敏可以去北京复查身体,由公安局、办事处、征收局的人跟随维稳。10月26日,10月27日市公安局出专车跟随张玉敏,10月27日下午15时许,张玉敏跟随维稳人员赴京。至今无法联系到,音讯全无,不知所在。

2012年10月29日下午16时许,张玉敏去天安门散心,一时冲动,爬上天安门城楼预跳下,未成功被拦下后又撞向警车,头破血流。北京市天安门公安分局王姓民警(警号:051630)没有按正常程序上报处理,而是直接将张玉敏交给乌兰浩特市驻北京办事处截访的人。

钰鑫公司是一个外地人在乌兰浩特市注册成立的房产开发企业,享受市里的各项优惠政策,谋取着巨额利润,依靠什么能在市里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毫无顾忌?仰仗什么在拆迁工作中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自定规则,自作主张,剥夺百姓的话语权?政府一味的听从开发商的指挥,围着开发商的指挥棒转,动辄以强拆相威胁,对平民百姓的利益和疾苦视而不见,推诿扯皮,毫无作为。钰鑫公司和我签了补偿协议,拆了我的房子,不履行协议违约在先,恶意更改设计,在我要求赔偿时却恶人先告状,无理取闹。法院的个别人被金钱收买,歪曲事实,枉法办案,天理难容。钰鑫公司的经理张惠说我就要和张玉敏打官司,拖时间,等打完官司时我的房子都卖完了,我让她啥也得不着,气焰嚣张,不可一世。我现在无法回迁,租住在十几平的地下室内,不见阳光,阴暗潮湿。但我绝不放弃我的权益,一定要坚持到全面胜利。我多次到自治区、北京相关部门上访迟迟没有结果。钰鑫公司用金钱开道,大肆行贿。兴安盟中级法院、兴安盟个别领导收受金钱,听从不法开发商驱使,全心尽力的为其服务,枉法欺民,伤天害理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骇人听闻、令人发指。我要求调查处理兴安盟中级法院的执法犯法、枉法欺民的行为,追究政府不作为、相互扯皮的责任。还我公道、还我家产,包赔我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


控告人: 张玉敏
201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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