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
Home » » 关于新疆军区政治部处理郭忠问题决定申诉

关于新疆军区政治部处理郭忠问题决定申诉

Written on 2012年8月27日星期一 | 27.8.12


作者:魏群英 | 来源:六四天网

申诉人:魏群英,女,现年70岁,(系郭忠元妻子)住 乌鲁木齐市东风路170号。

一、事实与决定不符

郭忠元是在抗日战争暴发前参军入伍(1937年7月6日),芦沟桥事变为1937年7月7日,按当时军队名称是红军,在入伍时间上处理决定有误。1949年自动离队1年零9个月,是什么原因造成离队处理决定并未说清,这不能作为扣除军龄的借口,因为在当时的政治形势和军队需要粮食,造成与地方发生磨差。根据文件规定(劳动人事部(1982)11号,郭忠元属红军时期的军人工龄应连续计算,同时退休后按离休处理。

二、政策与处理决定不符

按党的政策规定,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的应按红军处理退休按离休处理,应享受待遇为1年发14个月的工资,处理决定年增1个半月工资是错误的,所以处理决定与政策不符。

三、处理决定与情理不符

处理决定在情理上偏移,郭忠元在部队上任过干部复转证已证明(排长)脱离实际的处理决定,完全是无情理的,哄骗申诉人和上级领导。

四、请求

1、请求中央军委依政纠正新疆军区的关于郭忠元处理决定中的错误。

2、请求按国家政策处理解决郭忠元应享受的待遇(医药费、住院费、子女安置和配偶的待遇)。

3、请求按实际参军时间计算工龄(1937年7月6日至退休)应按干部离休处理,恢复排级职务。

五、理由

1、根据复员证证实郭忠元任过排长,属干部

2、根据新疆军区政治部秘书处颁发的退休证证实郭忠元工资级别为20级(行政级)

3、根据入伍时间看郭忠元属抗日战争前的红军,而不是抗战时期的八路军。

4、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红军时期参加革命享受待遇不能按抗战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对待。

应此郭忠元在中国革命和新中国成立都是一个有功之人,虽然途中有离队行为,但必定又知错改错返回部队,并没有投敌卖国也未犯原则性错误,在感情上来说郭忠元是爱党爱国的,是忠心报国的忠臣,新疆军区处理决定偏离了党的方针,国家政策,党的方针“允许别人犯错误,只要改了就好”。所以在情感上新疆军区的处理决定,参杂着个人情绪对待问题和处理问题,这就是带着有色眼镜处理郭忠元的问题,否着就不会将参军入伍时间搞错,更不会出现不说明离队原因。所以申诉人希望中央军委中组部及中央有关部委依据党的方针,政策重新调查处理郭忠元的问题为感!

申诉人:魏群英
2012年8月20日
Share this article :

发表评论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Copyright(C) (2008-2014) 中国天网人权事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