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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黄文伟案刑事上诉状

Written on 2012年2月27日星期一 | 27.2.12





作者:黄文伟 | 来源:六四天网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黄文伟 男 1974年9月2日出生 住双流县黄水镇板桥7组

上诉人于2012年2月16日收到双流县法院(2011)双流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成都黄文伟案刑事判决书】,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双流县法院(2011)双流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因为该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1、上诉人被超期羁押,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超期羁押的事实

该案件2011年7月4日移送双流县法院,法院2011年7月28日开庭后直到2012年2月16日才判决。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诉人被超期羁押的事实,一审判决的认定是不准确的。

2、王明阳搭建的屋棚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作为一级镇政府,无论依据哪部法律,都没有确认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更无权决定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权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也没有向法院出示任何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证据,所谓的违法建筑事实从何而来?如果说黄水镇的有关领导是法盲,还能够让人理解。作为一级法院,难道在没有法定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意确认事实判决案件吗?公民的原住房被违法强拆后,在自己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地上搭建临时屋棚,违反了何种法律?如此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理由,如何保证判决的合法性?

3、公民的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

宪法、物权法都规定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搭建的屋棚也是公民的财产,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上诉人实施伤害行为,是由于黄水镇政府暴力拆迁引发的。当时上诉人家已经就黄水镇违法拆迁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双流县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双流县(2011)双流行初字第6号判决书已经写得十分明确,就是在行政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2011年3月30日,黄水镇政府又一次组织人员对上诉人家的住房进行强拆。而一审法院在2011年6月23日的行政判决书确认黄水镇的强拆行为违法。判决下达后,黄水镇不服提起上诉,又与2011年9月13日提出撤诉。一审行政判决已经生效,既黄水镇的强拆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为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违法拆迁行为,上诉人作为家庭成员对违法强拆行为实施防卫,是正当的,没有违法之处,为什么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4、政府工作人员维持秩序的说法没有依据

2011年9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政府拆除上诉人家房屋的行为违法,在违法前提下维持秩序的说法没有依据。黄水镇政府,既不属于土地征收的法定批准机关,也不属于法定的土地征收拆迁的实施机关,在没有任何其他法定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调动联防队员超越行政权限实施暴力拆迁行为,已经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犯罪行为,同时还构成了破坏公民财产的犯罪行为,为什么我们的司法机关不闻不问,反而将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按照犯罪处理?

根据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而且开庭审理后,又出现了新的证据,现行政判决由于黄水镇政府申请撤诉而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黄水镇政府的强制拆迁违法。依照刑诉法规定,本案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特此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裁判。

此呈

成都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黄文伟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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